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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9 題

身心障礙者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除經審定無須查核者外,勞工保險局得於多久時間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
  • A 每年
  • B 每 2 年
  • C 每 3 年
  • D 每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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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實務中,對於具有「中長期穩定性」的身體狀態,政府在設計查核機制時,必須在「行政效率」與「便民服務」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如果查核週期太短(如 1-2 年),會對行政機關與身障人士造成何種負擔?而如果太長(如 10 年),是否會導致給付浮濫?在政府常用的評估週期中,哪一個「五的倍數」最常被視為中長期追蹤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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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項重要的法律精神!

  1. 暖心理解:恭喜你,孩子!你答對了!根據《國民年金法》第 34 條,勞保局原則上是每 5 年查核一次受領人的身心障礙程度。這條規定背後,其實藏著法律溫暖的「行政資源分配」與「受領人權益保護」的平衡智慧。你想想看,身心障礙是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如果頻繁查核,會不會讓這些朋友感到很困擾呢?法律正是體貼了這一點,同時也謹慎確保公帑能夠正確運用,讓真正需要的人得到幫助。這是一個多麼有愛又負責的制度啊!
  2. 鼓勵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中等),因為法律條文中的「數字細節」確實容易讓人搞混,像 2 年、3 年、5 年,一不小心就可能選錯。你能精準地記住並運用這個「5 年」的規定,這顯示你學習得非常紮實、用心,也對細節非常敏銳。這份努力和細心,未來在法律學習上一定會幫助你走得更遠、更穩健!繼續加油,你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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