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9 題

身心障礙者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除經審定無須查核者外,勞工保險局得於多久時間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
  • A 每年
  • B 每 2 年
  • C 每 3 年
  • D 每 5 年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實務中,對於具有「中長期穩定性」的身體狀態,政府在設計查核機制時,必須在「行政效率」與「便民服務」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如果查核週期太短(如 1-2 年),會對行政機關與身障人士造成何種負擔?而如果太長(如 10 年),是否會導致給付浮濫?在政府常用的評估週期中,哪一個「五的倍數」最常被視為中長期追蹤的基準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國民年金法中關於身心障礙程度查核的期限規定。根據國民年金法第37條明文規定:「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除經審定無須查核者外,保險人得每五年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必要時,並得要求其提出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所需複檢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負擔。未依前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保險人查核者,其年金給付應暫時停止發給。被保險人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自合格醫院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由此法條內容可知,除經審定無須查核者外,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得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的時間間隔為每 5 年,因此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 相關主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體系
查看更多「[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