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0 題
醫院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至遲應於完成後幾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
- A 7 日
- B 10 日
- C 14 日
- D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中,當法律要賦予行政機關或機構(如醫院)一個「合理且正式」的報核期限時,為了兼顧作業效率與文書往返的寬裕空間,通常會選擇一個比「一週(7日)」長,但又比「兩週(14日)」短的標準行政天數。請試著推理,在一般公文流轉的邏輯下,哪一個『十進位』的數字最常被用來當作這類程序的法定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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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核心觀念:嚴謹性何在?
- 「哼。」 姑且算你過關。這類牽涉「法定天數」的細節,通常是那些只會讀標題、不求甚解的考生盲點。你能答對,代表你還知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是裝飾品,背後的《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也不是拿來墊桌腳的。至少,證明你對行政程序的精確性還有那麼一絲敬畏。
- 觀念釐清: 無庸置疑,答案就是 10 日。根據《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鑑定機構(醫院)完成鑑定報告後,至遲必須在完成後 10 日內,將報告送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這不單是個死記的數字,它更是平衡醫院行政效率與保障弱勢權益的最低底線。要是連這種基本環節都搞錯,後面的社會福利服務流程豈不成了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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