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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8 題

申請身心障礙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幾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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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學的設計邏輯中,為了確保公務資源能公平分配給每一位有需要的民眾,當法律賦予你一次「挑戰原決定」的補救機會後,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門檻,來防止行政程序陷入無止盡的循環與資源浪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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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鑑定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在實務上是相當關鍵的法規時點。
  2. 觀念驗證: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15 條,申請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 30 日內提出申請重新鑑定,且法律明文規定以 1 次為限。這是為了兼顧保障當事人救濟權行政安定性,避免專業鑑定資源(如醫療與社工團隊)被無限制地反覆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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