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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8 題

申請身心障礙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幾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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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學的設計邏輯中,為了確保公務資源能公平分配給每一位有需要的民眾,當法律賦予你一次「挑戰原決定」的補救機會後,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門檻,來防止行政程序陷入無止盡的循環與資源浪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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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身心障礙者對鑑定及評估結果有異議時,申請重新辦理的次數限制。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的次數明確規定為一次,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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