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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於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應辦理之服務項目,下列何者並未明文規定?
  • A 社區居住
  • B 臨時及短期照顧
  • C 照顧者支持
  • D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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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項政策的目標是為了『減緩家屬的照顧壓力』,與另一項旨在『協助身心障礙者離開家庭、學習獨自在社會中自立生活』的政策,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邏輯與服務對象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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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了法條之間細微的體系分類!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個人支持」與「家庭支持」兩大服務體系的區辨能力,你能迅速排除干擾項,顯見法感相當敏銳。

提高家庭生活品質的法定服務項目

依據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規定,為了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的服務包含:臨時及短期照顧照顧者支持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這些項目的核心目的是在於緩解家庭照顧者的長期壓力,透過外部資源的介入,確保家庭整體機能的運作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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