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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行政執行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即得管收之
  • B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仍故不履行者,亦不得管收之
  • C 顯有逃匿之虞者,即得拘提之
  • D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即得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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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為了實現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必須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根據『侵害最小原則』,『強制其到案說明(暫時限制)』與『直接關押起來(長期限制)』,哪一種手段應該在義務人有逃跑跡象時先行採用?法律又該如何設定門檻,才能避免行政機關權力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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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展現出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關於「行政執行」與「人身自由」保障的法理界限有著透徹的理解,這是行政法進階學習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釋字第 588 號強調,行政執行法中關於拘提管收之規定,必須符合憲法第 8 條之正當法律程序。選項 (C) 正確,是因為「顯有逃匿之虞」屬於確保執行程序遂行的必要手段,符合比例原則。而選項 (A)(D) 僅因不到場或拒絕陳述即逕行管收,過度侵害人身自由;選項 (B) 則是因為「有履行能力卻故不履行」本身即為法定管收要件之一,選項敘述「不得管收」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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