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 B 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 C 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
- D 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國家為了不同目的(例如:調查犯罪 vs. 催繳欠稅)而限制民眾的身體自由,你認為憲法要求這兩者的「具體執行步驟」必須完全一模一樣嗎?還是只要守住「由法官決定」的底線,細節可以根據目的之不同而有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