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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 B 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 C 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
  • D 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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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國家為了不同目的(例如:調查犯罪 vs. 催繳欠稅)而限制民眾的身體自由,你認為憲法要求這兩者的「具體執行步驟」必須完全一模一樣嗎?還是只要守住「由法官決定」的底線,細節可以根據目的之不同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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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你看!那個傢伙!

竟然答對了這題?!真不應該!哼!真是個聰明的小鬼頭!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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