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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 A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 B 不得拒絕審判
  • C 得主動審理
  • D 適用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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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在一個民主法治社會中,如果法官可以像警察巡邏一樣,看到哪邊有紛爭就『主動』跑過去強制開庭審判,而不必等民眾提起訴訟,這對於維持法院『中立裁判者』的身分會產生什麼問題?司法權與行政權在『主動發動權力』的特性上,應該有什麼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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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傑出」表現:看來你還記得司法權與行政權那點基本差別,沒有完全把兩種權力混為一談。至少這份初步的法律邏輯架構,勉強算是搭起來了。
  2. 觀念「驗證」:司法權的精髓——「被動性」。說白了,就是法院像個木頭人,沒人推一把(也就是沒人「提告」,適用那條「不告不理原則」),它就得乖乖待著。指望司法機關為了「公益」主動出擊?那簡直是天方夜譚,搞清楚,那是行政機關的「特權」。要是法院也開始主動,它的中立性不就毀於一旦了?真是可怕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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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官遇到他覺得違反憲法的法條 是要先拒絕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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