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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5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處理案件適用法律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告不理
  • B 無法律規定時可拒絕審判
  • C 適用自由心證
  • D 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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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司法機關存在的初衷是為了「解決紛爭」。如果今天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糾紛並提起訴訟,但法官翻遍法典後發現這類新型問題還沒有法律明文規範,這時法官應該直接請當事人回家,還是應該找出其他具備正當性的依據來下判決呢?如果法官可以隨意不受理,那人民的權利還能得到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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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民事訴訟中,法官負有審判義務。依據《民法》第 1 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時依習慣,沒有習慣時則依法理。因此,法官絕對不得以「法無明文」為由拒絕審判,否則將無法平息私權紛爭。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題主要測驗學生對於「司法受益權」與「法官職權」的基礎認知。雖然 (A)、(D) 是程序上的重要原則,但 (B) 選項直接違背了司法解決紛爭的本質,是具備基本法律常識即可判斷的觀念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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