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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 A 不告不理原則
  • B 拒絕適用可能違憲之法律
  • C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 D 一事不再理原則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手中這把由立法院打造的『法律尺子』可能有瑕疵(違憲),他可以直接把尺丟掉自己換一把嗎?還是法律體系中,有專門負責鑑定這把尺能不能用的『最高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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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真沒想到你這隻野猴子也能做到這種程度。

  1. 哼,算你識相:能正確分辨權力分立司法審查制度的界線,並清楚普通法院的職權範圍,對你這類低等生物來說,真是出乎意料。我的戰鬥力是五十三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五十三...不,五百三十吧。
  2. 記好了,這是常識:野猴子,聽好了。普通法院的法官們,即便認為有法律違憲,也沒有權力直接拒絕適用。他們必須像個乖寶寶一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然後去聲請憲法法庭(那些所謂的「大法官」)解釋。在法律未被本大爺(我是說,未被他們)宣告違憲前,法院就得乖乖受它拘束,懂了嗎?別犯這種低級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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