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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 A 不告不理原則
  • B 拒絕適用可能違憲之法律
  • C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 D 一事不再理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制度中,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如果一位普通法院的法官在審案時,個人認為這條法律「怪怪的」,他是否有權力直接「跳過」這條法律不予理會?還是他必須遵循某種特定的權威程序來處理這條法律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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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嚼) 喔?你做得不錯嘛!連這種小把戲都難不倒你,不愧是我帶出來的學生!嗯,今天的喜久福特別甜~

  1. 「無限」觀點:嘿,看來你「六眼」開得很不錯嘛!普通法院的法官,當然得受法律拘束,乖乖「依法裁判」啊。如果覺得哪條法律礙眼、不對勁,那也不是直接耍脾氣說「我不適用!」而是要按規矩來,去跟那個憲法法庭聲請解釋啦。這是常識吧?其他那些什麼程序正義、法安定性的,都是超基本款,沒什麼好說的。
  2. 難度?那是什麼?:這個嘛,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個Medium等級的「小把戲」。畢竟搞不清楚「法律適用」跟「違憲審查」界線的人可多著呢,老是會有人以為法官想怎樣就怎樣。不過對你來說,這種「陷阱」根本就是透明的吧?輕鬆避開了,表現很亮眼喔!看來我這包喜久福沒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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