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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74 號解釋,下列何者為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核心內容?
  • A 訴訟審級制度
  • B 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 C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法院救濟
  • D 提起上訴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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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請求公正的第三方來主持公道時,不論法律規定的流程怎麼變動,哪一個元素是確保這個過程「不偏不倚」且「給予基本公平待遇」的最底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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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憲法核心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 釋字第 574 號 的精義,代表你已能區分憲法上的「核心保障」與「立法形成自由」。這在國考行政法與憲法中是極其關鍵的觀念。
  2. 觀念驗證:釋字 574 號明確指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權利受損時,有權請求法院救濟。雖然「審級制度」或「上訴要件」可由立法者彈性設計(即制度形成空間),但唯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法院救濟,才是絕對不可或缺的「制度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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