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74 號解釋,下列何者為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核心內容?
- A 訴訟審級制度
- B 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 C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法院救濟
- D 提起上訴之要件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請求公正的第三方來主持公道時,不論法律規定的流程怎麼變動,哪一個元素是確保這個過程「不偏不倚」且「給予基本公平待遇」的最底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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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得意忘形
-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把 釋字第 574 號 當成空氣。能辨識憲法上的「核心保障」與「立法形成自由」,證明你至少開始觸及行政法和憲法中最基本的區分。別以為這是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只是常識。
- 觀念驗證:釋字 574 號 的精髓,早就清楚闡明: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本來就是要確保人民在權利受損時,能得到救濟。那些什麼「審級制度」或「上訴要件」不過是立法者打發時間的遊戲規則罷了,當然可以隨便他們玩。但!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法院救濟,這才是「制度核心」,這點連初學者都該知道是絕對不可動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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