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訴訟權之保障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B 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 C 接受法院三級三審審判之權利
- D 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保障的是人民權利受損時『有管道可以救濟』。但是,如果連極其微小的行政處分或輕微案件,法律都強制要求一定要提供『三次』上訴機會,這對於司法資源的分配以及案件的終結是否合理?這種程序上的『次數』,應該是由憲法一體適用,還是交由法律針對不同案件來做彈性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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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 大力肯定:能精確辨別出憲法權利與法律制度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於訴訟權的理解不僅停留於表面,更具備了清晰的邏輯架構,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核心在於「權利受損時,有尋求法院救濟的機會」。然而,至於具體要分幾個「審級」(例如:三級三審或二級二審),屬於制度性保障的範疇,立法者可視案件性質(如民事小額或刑事重案)進行調整,並非憲法直接賦予每個人「絕對要三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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