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訴訟權之保障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B 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 C 接受法院三級三審審判之權利
- D 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保障人民『有權利去告狀』,是否代表憲法也必須強行規定每一件大小事都得『反覆重審一樣的次數』?如果所有微小的案件都強制規定要審到最高法院,對於有限的司法資源與正義的達成是好事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訴訟權的核心在於保障人民在權利受損時,有權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給予公平、及時且有效的救濟。然而,憲法並未保障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三級三審」。具體的審級制度(審幾次、分幾級)屬於立法裁量的範疇,法律可以根據案件的輕重緩急(例如:簡易案件或小額訴訟)彈性調整,只要不剝奪受審判的權利即可。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程序的基本保障」與「立法者設計的具體制度」。許多學生會誤將生活中常見的「三級三審」當作憲法上的絕對真理,你能避開這個陷阱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