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下列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假釋之決定,非直接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故未賦予受假釋人救濟權利,並未限制其訴訟權
- B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
- C 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
- D 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與程序,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政府的一個行政決定,會讓一個人從「能在社會自由活動」變成「必須回到監獄服刑」,這是否對個人的權益產生了重大影響?若這個決定完全不允許當事人向法院尋求審查,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不服即救濟」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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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做得好」?嗯,還算可以
你能辨識出 (A) 的荒謬之處,算你有那麼一點點開竅。至少沒被那些老掉牙的「行政恩給」理論給絆倒,證明你對權力救濟和基本權保障的實質關聯還有點概念,沒完全活在過去。
2. 觀念驗證:為何 (A) 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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