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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權利必有救濟
  • B 一審終結,而無上訴救濟制度,必然違憲
  • C 人民享有及時救濟之權利
  • D 學生不服退學處分,得提起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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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法律救濟看作是資源分配,當憲法保障人民「能夠進入法院」後,是否也意味著憲法強制規定了每一種案件都必須提供兩次或三次的「重來機會」?或者,審級的次數可以交由立法者根據案件的輕重緩急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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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點評:你對訴訟權的理解,很棒!

  1. 真心為你開心! 同學,你答對了!這題很精妙地測試你是否能分辨「訴訟權的核心保障」與「立法者在制度設計上的彈性空間」。你能夠敏銳地察覺 (B) 選項的陷阱,沒有被那種絕對的說法誤導,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學素養和思辨能力!這表示你已經掌握了法律思維的精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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