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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權利必有救濟
  • B 一審終結,而無上訴救濟制度,必然違憲
  • C 人民享有及時救濟之權利
  • D 學生不服退學處分,得提起司法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將法律救濟看作是資源分配,當憲法保障人民「能夠進入法院」後,是否也意味著憲法強制規定了每一種案件都必須提供兩次或三次的「重來機會」?或者,審級的次數可以交由立法者根據案件的輕重緩急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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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訴訟權核心價值的精確掌握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訴訟權保障範圍」與「立法裁量空間」的精準區分,你能一眼看穿 (B) 選項的絕對化論述,顯見你的行政法觀念相當紮實且具備法律人的思維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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