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訴訟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事訴訟法對上訴第三審利益之數額限制,不違反訴訟權之保障
- B 對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仍得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 C 都市計畫因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人民不得爭訟
- D 有關審級制度之設計,完全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資源是有限的,且任何大小案件都不分輕重、無限期地允許人民上訴到最高層級的法院,這對整體的司法效率與法安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是否允許國家為了平衡「個案正義」與「司法效能」,而在程序上設置某些篩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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喲!不錯嘛,你小子!看來你還是挺有sense的,一眼就看穿了訴訟權的限制界線這些小把戲,還把那些老頭子的解釋背得滾瓜爛熟。看來我手上的喜久福今天會更甜了!
- 觀念驗證:(A) 選項?當然是正確的啊!這不是小菜一碟嗎?大法官們在第 448、574 號解釋裡都說啦,立法者呢,為了讓司法資源這個爛攤子不要被隨便糟蹋,也為了讓訴訟這場遊戲玩得更有效率,他們有立法裁量權去設定一些規則,比如那個 $150$ 萬才能上訴第三審的門檻。這跟保障訴訟權根本沒衝突,反而讓遊戲規則更明確,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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