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訴訟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事訴訟法對上訴第三審利益之數額限制,不違反訴訟權之保障
- B 對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仍得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 C 都市計畫因定期通盤檢討所為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人民不得爭訟
- D 有關審級制度之設計,完全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資源是有限的,且任何大小案件都不分輕重、無限期地允許人民上訴到最高層級的法院,這對整體的司法效率與法安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是否允許國家為了平衡「個案正義」與「司法效能」,而在程序上設置某些篩選門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內涵,以及大法官對於「審級制度」的解釋邏輯有相當精確的掌握。
訴訟權保障與審級制度的平衡
選項 (A) 的觀念核心源自於 釋字第 574 號解釋。大法官明確指出,雖然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但並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須有無窮盡的救濟機會。為了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立法者針對民事訴訟法中有關「上訴第三審利益」之數額設定限制(即上訴利益需超過一定金額),這屬於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只要限制手段具備合理正當理由,且不影響人民基本權利的本質,即不違背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