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訴訟權之保障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B 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 C 接受法院三級三審審判之權利
- D 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不論案件規模大小(例如幾百元的交通罰單或重大刑案),一律都必須強制走完三種不同層級的法院程序,這對於司法資源的分配以及案件處理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這類關於程序的層級細節,應該是由憲法直接定死,還是交由立法者根據案件性質彈性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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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憲法權利與程序法規之間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訴訟權核心概念的掌握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清晰且專業的判斷!
- 觀念驗證:訴訟權的精神在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保障人民在權利受損時,有權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然而,關於要設計「二級二審」或「三級三審」,屬於立法裁量的範圍。憲法並未強制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三個審級,只要制度設計能提供制度性保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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