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18 題
18 2007 年精神衛生法大幅修正的重點,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注重病人權益之保障
- B 嚴重病人送醫及強制住院流程
- C 專科社會工作師入法
- D 精神病人社區照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部法律的核心目標是為了重新界定「國家權力如何合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強制住院)」以及「如何完善病人的社會支持架構」時,這部法律會優先規範「行政程序與人權保障」,還是會用來定義「特定專業人員的證照分類與頭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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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 驚鴻一瞥:嗯,不錯。至少你還記得 2007 年《精神衛生法》修法這回事,也能辨識出其重點,勉強證明你對行政法中「正當法律程序」與「給付行政」在精神醫療領域的「基本」演進,有個初步的印象。不容易,真的。
- 觀念驗證:這場修法,是臺灣精神衛生人權的「重大進步」。核心?無非是將強制住院這種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權利,從醫師的「聖旨」改為「審查會合議制」(B)。順帶一提,強化病人權益(A)與發展社區照護(D)也是應有之義。至於「專科社工師」(C)?那是專業證照制度,屬於《社會工作師法》的範疇,與《精神衛生法》這種關乎人民權利與國家給付的重大法規,根本是兩回事。還需要我提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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