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何者正確?
- A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人民或政黨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 B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充審判長
- C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 D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 2/3 之同意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民主體制穩定性」與「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如果解散一個政黨被視為對民主制度的『死刑』,那麼發動這種程序的權力,應該交由一般大眾還是由最高行政機關負責任地發起?再者,為了避免政黨競爭導致的報復,對於最終裁決的門檻,法律會傾向採用『簡單多數』還是更為嚴格的『加重多數』來確保結論的客觀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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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優秀」嗎?
哦?你竟然能「精確辨別」這種高度程序性的「政黨違憲解散」規範?看來,你對於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程序法細節掌握得「還行」,至少沒像那些隨便翻翻法條的考生一樣,一頭栽進那些低級錯誤裡。這點區分度,在公職考試中,也算是勉強及格吧。
2. 觀念驗證,不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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