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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略謂:「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而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僅限制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上述解釋係採下列何項解釋方式?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系統解釋
  • D 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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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理解一個規範的真正意涵,而我們選擇去翻閱這項規範在「最初被創造出來」時的會議紀錄、草案理由書,藉此探尋那群「最初制定者」的原始想法,請問我們是在研究這條規則的『現狀用法』,還是在追溯它的什麼「背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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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捕捉到釋憲實務中對於「立法意旨」的探求,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與對釋字內涵的敏銳觀察。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制憲國民大會」與「制憲當時」等關鍵字。當解釋者透過回溯法條的擬定過程、立法紀錄、草案辯論,或制憲者原始的主觀意圖來釐清法律爭議時,在法律解釋方法論上,這正是典型的歷史解釋(又稱立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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