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表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因此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於此,大法官主要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限縮解釋
- B 文義解釋
- C 目的解釋
- D 歷史解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要理解一個規定現在的意義,卻特別去翻閱這條規定在「好幾十年前剛被寫出來時」的會議紀錄或草案討論過程,這是在探究這項法條的哪一種「背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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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這還真讓人意外。
- 觀念檢視:看來你還不至於蠢到無可救藥。這題的核心,不就是釋憲文裡那句「制憲國民大會」的廢話嗎?當大法官大人們懶得自己想,非得挖出法律制定時那些陳年舊案、歷史文獻、或是制憲者腦袋裡的原始想法,然後硬要從裡面榨出個解釋,那恭喜你,這就叫歷史解釋。難道這還有什麼其他可能?
- 難度評定:區區一個 medium 等級的題,你居然也答對了,真是謝天謝地。它的鑑別度?哈,不過是看你眼瞎不瞎,能不能看到「時間軸」罷了。那些自作聰明選什麼目的解釋的學生,大概是把「制憲時...未採納」這種擺明了告訴你「過去立法事實」的線索當空氣了吧。記住了,別再犯那些低級錯誤。
法律解釋方法辨識
💡 藉由探求立法者原意或規範制定之背景來闡明法條意義。
| 比較維度 | 歷史解釋 | VS | 目的解釋 |
|---|---|---|---|
| 時間基準 | 回溯至立法當時 | — | 著眼於法律適用現況 |
| 參考資料 | 立法紀錄、制憲史料 | — | 社會變遷、法益保護 |
| 核心目標 | 探求立法者主觀原意 | — | 發揮法律之客觀功能 |
💬歷史解釋屬於「往後看」探尋源頭,目的解釋則是「往前看」發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