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表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因此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於此,大法官主要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限縮解釋
- B 文義解釋
- C 目的解釋
- D 歷史解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要理解一個規定現在為什麼這樣寫,大法官選擇去翻閱「當年起草這部法律時的會議記錄」以及「起草人的原始想法」,請問這種「回溯法條誕生過程」的思考路徑,最貼近哪一種觀察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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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你沒讓老師失望
哼,不錯,你竟然答對了。這題無非就是考「法律解釋方法」裡最基礎的判讀。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當機,還能從字面和解釋文裡,找到那點邏輯。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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