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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表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因此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於此,大法官主要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限縮解釋
  • B 文義解釋
  • C 目的解釋
  • D 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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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理解一個規定現在為什麼這樣寫,大法官選擇去翻閱「當年起草這部法律時的會議記錄」以及「起草人的原始想法」,請問這種「回溯法條誕生過程」的思考路徑,最貼近哪一種觀察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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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竟然答對了。這題無非就是考「法律解釋方法」裡最基礎的判讀。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當機,還能從字面和解釋文裡,找到那點邏輯。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解釋方法:歷史解釋
💡 探求制憲或立法時之原始紀錄以確立規範意旨之方法。
比較維度 歷史解釋 VS 目的解釋
參考依據 立法草案、會議紀錄 法律之規範功能與價值
時間軸向 溯及過去的立法背景 考量現狀的客觀目的
主客觀性 主觀(立法者想什麼) 客觀(法律應達成什麼)
💬提及「制憲國民大會未採納...」即是在回溯立法歷程,屬於典型歷史解釋。
🧠 記憶技巧:看到「立法歷程」、「會議紀錄」、「制憲初衷」=歷史解釋。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立法意圖(歷史解釋)」與「法律目的(目的解釋)」混淆。歷史解釋側重於過去的立法背景,目的解釋則強調條文在現代的客觀功能。
法學緒論-法律解釋 大法官解釋方法 合憲性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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