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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公務員甲未與國家間,就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約定以國家為著作人,則其於職務範圍內奉命調查研究特定政策對於經貿議題之衝擊,所製作完成之報告,於文末註記「切勿對外發表,僅供內部參考」之字句。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開發表之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該公務員,故必須於其死亡後,因著作人格權消滅,始得對外公開
  • B 機關可不寫該公務員姓名,逕為公開發表
  • C 機關得公開發表,但必須表示該公務員姓名
  • D 該等職務報告,性質上不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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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員工領取薪資、運用公司資源完成了一份報告,且這份報告的法律目的就是為了協助該組織對外推動公共事務,你認為該組織在法律上是否應該擁有對該成果的最終決定權(包括是否公開以及如何署名),以維持行政運作的效率與集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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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職務著作的法律細節!這題考查的是《著作權法》中關於「公務員職務著作」的特殊規範。在一般勞雇關係中,著作人格權通常由受雇人保有,但在公務體系下,法律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機關運作,對人格權的行使做了相當程度的限縮。

職務著作的人格權限制

根據**《著作權法》第 11 條**,公務員於職務範圍內完成之著作,若無特別約定,雖以該公務員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國家。關鍵在於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款,明確賦予機關得逕行公開發表的權限,不因文末註記內部參考而受限。此外,第 16 條第 3 項亦規定,在機關擁有著作財產權的情況下,利用該著作時「得不表示著作人之姓名」,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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