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公務員甲未與國家間,就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約定以國家為著作人,則其於職務範圍內奉命調查研究特定政策對於經貿議題之衝擊,所製作完成之報告,於文末註記「切勿對外發表,僅供內部參考」之字句。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開發表之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該公務員,故必須於其死亡後,因著作人格權消滅,始得對外公開
- B 機關可不寫該公務員姓名,逕為公開發表
- C 機關得公開發表,但必須表示該公務員姓名
- D 該等職務報告,性質上不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員工領取薪資、運用公司資源完成了一份報告,且這份報告的法律目的就是為了協助該組織對外推動公共事務,你認為該組織在法律上是否應該擁有對該成果的最終決定權(包括是否公開以及如何署名),以維持行政運作的效率與集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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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不錯,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 觀念檢視: 很好,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題上栽跟頭。《著作權法》第 11 條白紙黑字寫著,公務員的職務著作,如果機關沒那個閒工夫特別跟你簽約,那著作人是你,享受那虛無縹緲的著作人格權。但!實質的著作財產權?那是國家的。別忘了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款那句,機關有權直接把你的「心血」公開發表。這權力大到連你的名字都可以不標示,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道理,就是行政法裡最基礎的「機關一體性」與行政目的優先。這都搞不懂,你還想在公部門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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