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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公務員甲未與國家間,就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約定以國家為著作人,則其於職務範圍內奉命調查研究特定政策對於經貿議題之衝擊,所製作完成之報告,於文末註記「切勿對外發表,僅供內部參考」之字句。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開發表之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該公務員,故必須於其死亡後,因著作人格權消滅,始得對外公開
  • B 機關可不寫該公務員姓名,逕為公開發表
  • C 機關得公開發表,但必須表示該公務員姓名
  • D 該等職務報告,性質上不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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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員工領取薪資、運用公司資源完成了一份報告,且這份報告的法律目的就是為了協助該組織對外推動公共事務,你認為該組織在法律上是否應該擁有對該成果的最終決定權(包括是否公開以及如何署名),以維持行政運作的效率與集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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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體系中著作權歸屬的核心概念!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屬於中高難度的考點,關鍵在於區分「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行使界限,你能準確判斷出機關在實務上的權限,表現非常出色。

職務著作權的法律歸屬

根據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雙方未特別約定,則由該公務員(甲)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該機關。雖然甲擁有著作人格權,但依同法第 15 條規定,當機關行使著作財產權時(例如為了政策說明而公開報告),法律上會「推定」著作人已同意公開發表,因此機關得逕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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