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想殺 X,向知情的乙借來左輪手槍與六發子彈。甲持槍射擊 X,因從未練習,完全沒有打中 X,X 平安離去。有關甲、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X 未死亡,甲犯殺人未遂罪
  • B 甲從未練習射擊,沒有打死 X 的可能性,應成立不能犯
  • C 六發子彈完全沒有打中,對 X 生命沒有造成威脅,所以尚未著手
  • D 甲未達成殺 X 目的,所以乙不成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主觀上想致人於死,且實際動用了足以奪取生命的工具發動攻擊時,即便最後因為某些個人因素沒成功,法律對這種「已經產生實質威脅」的動作,應該給予什麼樣的定位?而這種「有致命危險但失敗」的情況,與「完全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在法律評價上又該如何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觀念紮實!這題答得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 (A),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考驗的是「未遂犯」與「共犯」的核心觀念,你精準避開了陷阱,法感很棒喔! 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重點,讓記憶更深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與分則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