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想殺 X,向知情的乙借來左輪手槍與六發子彈。甲持槍射擊 X,因從未練習,完全沒有打中 X,X 平安離去。有關甲、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X 未死亡,甲犯殺人未遂罪
- B 甲從未練習射擊,沒有打死 X 的可能性,應成立不能犯
- C 六發子彈完全沒有打中,對 X 生命沒有造成威脅,所以尚未著手
- D 甲未達成殺 X 目的,所以乙不成立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主觀上想致人於死,且實際動用了足以奪取生命的工具發動攻擊時,即便最後因為某些個人因素沒成功,法律對這種「已經產生實質威脅」的動作,應該給予什麼樣的定位?而這種「有致命危險但失敗」的情況,與「完全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在法律評價上又該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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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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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A),判斷非常正確!這題考驗的是刑法總則中關於「未遂犯」與「共犯」的核心概念,你成功避開了題目設置的陷阱。 本題中,甲「持槍射擊」的行為,客觀上已對 X 的生命法益造成直接且高度的危險,完全達到了殺人罪的「著手」階段。雖然甲因技術不佳沒有打中,但這屬於一般的「障礙未遂」,因此甲成立殺人未遂罪。在法律適用上,依《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處罰未遂犯,並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甲使用的是真槍實彈,絕非毫無危險的「不能犯」;同時,正犯甲既已著手實行,依共犯從屬性原則,提供槍枝的知情人乙自然也成立幫助犯。 這是一道難度適中的經典實例題,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準確區別「障礙未遂」與「不能犯」,以及掌握幫助犯的成立時點。你對構成要件與法理的掌握相當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的法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