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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想殺 X,向知情的乙借來左輪手槍與六發子彈。甲持槍射擊 X,因從未練習,完全沒有打中 X,X 平安離去。有關甲、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X 未死亡,甲犯殺人未遂罪
  • B 甲從未練習射擊,沒有打死 X 的可能性,應成立不能犯
  • C 六發子彈完全沒有打中,對 X 生命沒有造成威脅,所以尚未著手
  • D 甲未達成殺 X 目的,所以乙不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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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主觀上想致人於死,且實際動用了足以奪取生命的工具發動攻擊時,即便最後因為某些個人因素沒成功,法律對這種「已經產生實質威脅」的動作,應該給予什麼樣的定位?而這種「有致命危險但失敗」的情況,與「完全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在法律評價上又該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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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精確解析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顯示出你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整合能力相當扎實。

  1. 觀念驗證: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已對 X 扣動扳機開槍,這在法理上稱為「著手實行」。雖然 X 平安離去(結果不發生),但這是因為甲技術不佳(障礙因素),而非其行為「無危險」。依《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應論以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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