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重金教唆乙去殺人,乙為執行殺人計畫,準備殺人工具後,即被警方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殺人未遂
- B 乙成立殺人未遂
- C 甲不成立犯罪
- D 乙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如果一個人只是『準備工具』而還沒『開始動手』殺人,這在犯罪階段中屬於哪一個時期?再者,如果正犯連『開始動手』都還沒做到,那麼法律對於那個『在背後出主意的人』,是否仍具備懲罰的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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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共犯從屬性」原則!
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教唆犯的成立要件,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邏輯思維。
- 觀念驗證:為何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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