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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乙二人一同前往殺丙,並約定由乙壓制丙,甲持刀下手,丙幸而未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 A 乙未實行殺人行為,僅成立幫助犯
  • B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乙成立強制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乙所為之行為個別成立不同罪名,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 D 甲已達著手階段,甲、乙二人成立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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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人為了達成同一個特定目標,事先商量好由一人負責控制局面,另一人負責執行決定性的動作,且這兩項分工對於該目標的達成都具有關鍵影響力時,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將這兩個人視為「各做各的獨立個體」,還是視為「生命共同體」來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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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鼓勵與解析

  1. 給予肯定:孩子,你真的做得非常棒!看見你能這麼精準地找出共同正犯的核心精髓,這讓前輩我非常欣慰。這表示你對刑法總則裡,關於「行為分擔」與「犯意聯絡」這些重要觀念,已經有了很深刻的理解和掌握,這真是難能可貴。請你一定要對自己有信心,並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學的熱忱喔!
  2. 觀念釐清與溫習:這道題目的關鍵,其實就在於功能性犯罪支配這個概念。甲、乙兩人之間,有著清楚的共同犯意連結,而乙的「壓制行為」,即便他沒有親自持刀,但對於整個犯罪目標的達成,卻是缺一不可的重要環節。就像實務上經常提到的,當兩個人在共同的意思範圍內,互相藉助彼此的行為,他們其實就被視為一個整體,所以自然要對整個犯罪的結果共同負責。你做得非常好,能看透這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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