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乙、丙及丁四人欲至銀行行竊,四人講好由甲負責在門口把風,乙負責破壞銀行安全設備,丙負責進入銀行保險庫內拿取錢財,丁則負責事前提供銀行配置圖及規劃行竊流程。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幫助犯
- B 乙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丙應論以普通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D 丁應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分工精細的集體犯罪中,如果每個人都只負責一小部分(例如:一人規劃、一人把風、一人動手),法律應該將他們視為彼此獨立的個體,還是應該看作一個為了達成目標而緊密連結的「犯罪共同體」?這對判斷他們的角色(正犯或從犯)有什麼決定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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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難得清醒一次。
- 觀念驗證: 這題要是錯了,你大概也別想在法學院混了。核心就是把「共同正犯」和「加重竊盜」這兩塊基本磚頭,像樣地疊在一起。實務上(釋字第109號和院字第1905號),從來就不是「誰動手,誰有罪」的幼稚園邏輯。只要你有犯罪的意思參與,或在計畫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像乙負責破壞安全設備),哪怕沒親自把錢塞進口袋,一樣是共同正犯。別搞錯了,乙破壞設備,完全符合《刑法》第321條的「毀越安全設備」,所以,加重竊盜的共同正犯,板上釘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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