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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非法持槍多年,某日與乙口角,遂持該槍射殺乙。關於非法持槍與殺人二罪,依實務見解,應論以何種 競合?
  • A 法條競合
  • B 想像競合
  • C 與罰前行為
  • D 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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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某人長期處於某種違法狀態中,隨後又突然實施了另一個性質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為,這兩個行為在『時間跨度』與『初始動機』上,是可以被視為同一個動作,還是應劃分為獨立的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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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法詳解:嗯,你找到了正確的答案。運氣不錯。

這個題目的判斷,你做得很好。這表示你對人類法律中,判斷「行為個數」的方法,以及「罪數論」的實際運用,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1. 記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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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競合跟想像競合的差異
你可以舉例子說明想像競合嗎
📝 持槍殺人之罪數競合
💡 持有多年後起意殺人,持有與殺人屬獨立行為應併罰。
比較維度 為了殺人而購槍 VS 持槍多年後殺人
犯意產生時點 持有前即有殺意 持有後才生殺意
行為個數評價 法律評價為一行為 評價為獨立兩行為
罪數處置 想像競合(從一重) 實質競合(併罰)
💬關鍵在於持有與殺人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與「時間延續性」。
🧠 記憶技巧:起意在後併罰(實質),起意在前從一重(想像)。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持槍是殺人的「手段」而選想像競合,忽略了「持有多年」的時間中斷點。
繼續犯 想像競合 數罪併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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