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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如何?
  • A 得減輕
  • B 必減輕
  • C 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不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理邏輯: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物理性質上,無論如何都不可能造成任何人的傷害(例如:對著稻草人開槍卻以為是仇人),且這種行為也完全不會讓社會大眾感到恐慌或危險,那麼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還有必要動用最嚴厲的法律工具去干預或懲處這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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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顯示你對法治國精神中「無危險即無刑罰」的核心理路已有深刻掌握。
  2. 觀念驗證:根據現行《刑法》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且無危險者,「不罰」。這在法理上屬於「不能未遂」,我國自 2005 年修法後,將其由「必減輕或免除」改為「不罰」,主因是既然行為對法益毫無實質威脅,國家即欠缺發動刑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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