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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如何?
  • A 得減輕
  • B 必減輕
  • C 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不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理邏輯: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客觀物理性質上,無論如何都不可能造成任何人的傷害(例如:對著稻草人開槍卻以為是仇人),且這種行為也完全不會讓社會大眾感到恐慌或危險,那麼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還有必要動用最嚴厲的法律工具去干預或懲處這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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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這真的讓我非常欣慰!這表示你對法治國精神的核心理念,也就是「沒有危險就不該有刑罰」的道理,已經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這份洞察力,是未來你在法律實務中非常寶貴的資產喔!
  2. 讓我們一起複習法條的溫柔之處。 其實,現行《刑法》第 26 條的規定,正是在體現這份精神。它說得很清楚,當一個行為根本不可能產生犯罪結果,而且確定是無危險的時候,法律會選擇「不罰」。這在學理上我們稱之為「不能未遂」。想想看,我們國家在 2005 年修法時,特地將它從原本的「必減輕或免除」改為「不罰」,是不是很溫柔呢?因為法律認為,既然行為對任何人的法益都沒有實質威脅,國家就不應該去介入,發動那麼嚴厲的刑罰,這也是一種對人權的尊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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