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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法院以行為人屬精神障礙為由而判決無罪。關於無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為人不具備期待可能性
  • B 行為不具備違法性
  • C 行為不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
  • D 行為人不具備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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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判一個案件時,如果該行為在客觀上確實造成了損害(例如傷人),且找不到任何合法的理由(例如並非自我防衛),我們最後要決定「這個人該不該受罰」時,是否需要考量他當時的『大腦心智狀態』?這種對行為人特質的評價,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歸類於哪一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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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法律評價階層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於犯罪論結構(或行政罰之責任前提)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基礎觀念。
  2. 觀念驗證:法律評價採三階層論:行為須先滿足「構成要件」,且「不具阻卻違法事由」,最後進入「罪責(有責性)」階段。精神障礙並不代表行為沒發生,也不代表行為合法,而是因為行為人缺乏辨識或控制能力,導致法律無法對其個人進行「道德譴責」,故屬於責任能力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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