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種情形,雖屬不法,但仍可阻卻故意犯及過失犯的罪責(有責性)?
- A 行為人未滿 16 歲
- 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欠缺完整認知
- C 行為人無法避免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
- D 行為人係依法令而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去查證法令,但在當下環境中,依然完全沒有任何管道或可能得知自己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法律是否仍能對他的「主觀意志」進行道德與法律上的譴責?這種「不知者無罪」的極端情況,在法律三階層中應歸屬於哪一個層次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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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的核心:禁止錯誤
這道題目在測驗考生對於「犯罪三階論」中有責性(罪責)的理解。同學在作答時若感到猶豫,往往是因為未能精準區分「行為合法」與「行為不法但免罰」的細微差異。選項 (C) 涉及的是刑法第 16 條的「禁止錯誤」(又稱法律錯誤)。當行為人對於行為的違法性有所誤認,且該誤認是「不可避免」時(即有正當理由),法律認為行為人欠缺非難可能性,進而阻卻罪責。由於罪責是犯罪成立的最後一道門檻,一旦被阻卻,無論是故意犯或過失犯皆不成立,這完全符合題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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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是什麼意思
禁止錯誤與阻卻罪責
💡 不可避免之法律錯誤(禁止錯誤)可阻卻罪責,使行為不罰。
| 比較維度 | 事實錯誤 (Mistake of Fact) | VS | 法律錯誤 (Mistake of Law) |
|---|---|---|---|
| 定義 | 不知或誤認犯罪事實 | — | 不知或誤認法律禁止該行為 |
| 影響階層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 | 有責性(罪責) |
| 法律效果 | 阻卻故意,改論過失 | — | 不可避免則免責;可避免則減刑 |
💬事實錯誤處理「故意」的有無需;法律錯誤處理「違法性認識」的具備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