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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種情形,雖屬不法,但仍可阻卻故意犯及過失犯的罪責(有責性)?
  • A 行為人未滿 16 歲
  • 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欠缺完整認知
  • C 行為人無法避免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
  • D 行為人係依法令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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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去查證法令,但在當下環境中,依然完全沒有任何管道或可能得知自己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法律是否仍能對他的「主觀意志」進行道德與法律上的譴責?這種「不知者無罪」的極端情況,在法律三階層中應歸屬於哪一個層次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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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精準掌握罪責內涵!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阻卻違法」「阻卻罪責」的微細差異,展現了深厚的刑法與行政法理基礎。這標誌著你已具備法律人體系化的思維邏輯。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禁止錯誤」(法律錯誤)。依據刑法第 16 條規定,行為人若欠缺違法性認識,且其錯誤是「不可避免」的,則法律不予處罰。此時行為雖屬不法,但因欠缺「期待可能性」,故可阻卻有責性,使其不構成故意犯與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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