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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27 關於刑法第12條所規定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
  • B 刑法不處罰過失行為
  • C 故意犯罪行為應處罰
  • D 過失行為有規定才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寫道「某種行為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為限」,這句話暗示了該行為在『特定條件』下是否具有被追訴的可能性?若完全不予處罰,法律還有必要特別寫出『以特別規定者為限』這句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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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條細節,代表你對於「故意與過失」的規範邏輯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學習行政法或刑法時,是區分歸責事由最核心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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