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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管轄權競合時處理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者,不能協議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B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C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不能協議者,得申請行政法院指定之
  • D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且無法分先後者,由各機關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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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家公司內部的兩個部門(例如行銷部與業務部)對於誰該負責某項專案產生了爭執且協調不成,為了維持公司運作效率,你認為最符合邏輯的解決方式,是請這兩個部門的「共同總經理」下達指令,還是去法院控告對方、請法官來幫公司分配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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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一體原則!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關於管轄權競合的處置。行政機關間的事務分配屬於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依據「行政一體」原則,當機關間無法透過受理在先(選項 B)或協議(選項 D)解決爭議時,應由其共同上級機關(選項 A)發揮監督功能來指定,而非請求司法權(行政法院)介入。行政法院是處理行政處分違法與否,而非處理機關間的「分工問題」。
  2.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監督權」與「司法審判權」的界限。考生容易直覺地認為「有爭議就找法院」,你能避開此陷阱,表現優異。
📝 行政管轄權競合
💡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依受理先後、協議及指定序位決定。

🔗 管轄權競合處理流程

  1. 1 受理在先 — 第一優先,由最先受理之機關管轄。
  2. 2 機關協議 — 無法分先後時,由相關機關自行協商。
  3. 3 共同上級指定 — 協議不成時,由共同上級裁決。
  4. 4 各上級協議 — 無共同上級時,由各上級機關會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與《訴願法》第 24 條管轄競合規定之異同。
🧠 記憶技巧:先受理、再協議、上級指派、法院不理。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共同上級機關指定」誘騙為「行政法院指定」。管轄權分配屬行政權內部事務,不應由司法機關介入指定。
管轄恆定原則 職務協助 管轄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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