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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三 題

A 公司為代理某地下工廠化妝品,明知該工廠化妝品未經檢驗合格,高價聘請女藝人甲代言該產品,甲事實上未曾使用該化妝品,但廣告中表示,自己是忠實消費者。A 公司在雜誌廣告招收員工,以餐廳宴客及國內一日遊為手段,招收員工加入會員,普卡會員會費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普卡會員得繳納十萬元升等為銀卡,亦得介紹 10 個普卡新會員而升等為銀卡。升等後銀卡會員可參與分組內普卡會員銷售額之佣金分配。若 2 年內未能升等為銀卡,其普卡佣金將減半。試問:A 公司及甲之行為在我國現行法令下之適法性如何,請附理由詳為論述。(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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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規範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變質傳銷認定的理解。解題時應先切分主體(A公司、代言人甲),再就A公司的「不實廣告宣傳」與「傳銷獎金制度」分別涵攝公平法第21條與多傳法第18條;接著針對甲,論述廣告薦證者在未真實體驗下進行薦證之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及行政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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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之廣告不實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變質多層次傳銷?女藝人甲不實驗證之行為,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解析】 壹、A公司之行為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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