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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四 題

四、甲至美國旅遊時發現當地 A 公司之傳銷計畫及獎金制度不錯,爰加入該公司成為傳銷商,返國後即在臺灣介紹其好友乙、丙等人加入 A 公司成立為其傳銷商,嗣後, A 公司亦透過 YouTube 網站招攬我國民眾參加 A 公司之傳銷計畫。試問:甲、乙是否有違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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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於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時,其傳銷商在國內從事傳銷活動之規範。應先定性 A 公司與甲、乙之主體身分,再援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9條與第6條,運用三段論法,分別探討甲『從事招募』與乙『單純加入』之適法性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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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於我國設立分支機構,其傳銷商於我國境內從事傳銷(招募)及單純參加之適法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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