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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釐清其配偶乙,遭 A 機關懲處事實及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A 機關申請複印該案相關函文。A 機關函覆,其申請係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行政程序,且無涉甲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礙難同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分析所涉機關與相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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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分「行政程序法第46條(卷宗閱覽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一般資訊公開請求權)」之適用要件差異。接著檢驗A機關拒絕的兩個理由(人事行為排除、非利害關係人)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並定性該拒絕函覆的法律性質(行政處分),最後說明當事人間的救濟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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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機關拒絕甲申請政府資訊之函覆性質為何?A機關以「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及「無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由拒絕,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為何?其法益輕重如何衡量?甲對 A 機關上述處理回覆不服,應如何進行救濟程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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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核心概念與行政救濟。考生應先分析資訊公開請求權的基礎(知的權利),接著對比政資法第18條的豁免公開事由(隱私權),進行利益衡量;最後確認機關「拒絕提供資訊」的行為性質為行政處分,並指出適當的訴願與課予義務訴訟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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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之權利基礎、隱私權與資訊獲知權之利益衡量,以及機關拒絕提供資訊之行政救濟途徑。 【解析】 壹、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

📜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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