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一、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縣政府核定。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利救濟。(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項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
思路引導 VIP
看到「申請遭駁回」與「爭執函文性質」,首先應以行政程序法第92條檢驗是否符合行政處分要件,並留意鄉鎮市公所「逕予駁回」是否涉及管轄權瑕疵及其對處分定性的影響;接著依甲「欲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最終目的,對應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判斷應提起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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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鄉公所逕予駁回之A函是否屬行政處分?甲為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遭拒,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解析】 壹、A函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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