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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 A 縣土地,於 100 年 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取得(100)農舍建字第 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 102 年 6 月 26 日取得 102 年第 E 號使用執照。直到 A 縣於 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 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之規定,遂以 105 年 F 號函撤銷 E 使用執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 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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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為「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看到此類題型,應立即運用三段論法,依序檢驗:1.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之行使要件;2. 第119條信賴保護原則之判斷(當事人是否有重大過失或提供不正確資料);3. 第121條撤銷權之2年除斥期間起算點(依實務決議,應自機關「確實知曉」違法原因時起算,而非處分作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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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適法性,包含信賴保護原則之審查與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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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思考「為何前次 F 處分會被法院撤銷?」關鍵在於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建造執照 (D) 未被撤銷前,具有合法存在的效力,機關不能跳過 D 直接撤銷使用執照 (E)。接著分析機關重新作成的 G 處分(一併撤銷 D 與 E),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的判決拘束力,並代入《行政程序法》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要件(信賴保護、除斥期間)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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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經法院撤銷後,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G函)是否違反判決拘束力?一併撤銷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是否符合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55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一、變更起造人。二、變更承造人。三、變更監造人。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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