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國際經貿法律] 國際公法
第 一 題
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相關規定,條約經各項締約程序後,形式上就告成立,但如果要在國際法上生效,仍須符合若干生效之實質要件,試析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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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生效要件之理解。考生應從『條約無效事由』的反面推導出『實質生效要件』。解題架構可分為三大板塊:主體(締約能力與權限)、意思表示(同意無瑕疵)、標的(不違反國際絕對法),並務必精確援引 VCLT 第 46 至 53 條之規範與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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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條約之成立雖經談判、簽署或批准等形式程序,但欲在國際法上產生合法之拘束力,仍須具備內在之「實質要件」。在國際法體系中,實質要件通常透過 VCLT 第五編「條約之無效」的反面來加以界定,主要包含主體適格、同意無瑕疵及標的合法三大面向。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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