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三 題
外籍人士甲女為我國國民乙男之配偶,因依親取得在臺居留,於 104 年 5 月經法院判決離婚,乙男並取得該婚生之未成年女兒扶養權,內政部移民署於居留期屆滿時,即廢止甲女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試問該處分有無瑕疵?試就相關條文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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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敏銳察覺「外籍配偶離婚未獲監護權」與「境內有我國籍未成年子女」的法益衝突。解題關鍵在於檢驗移民署是否落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之例外裁量條款,並應結合《行政程序法》之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及《兒童權利公約》(CRC)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精確點出機關『怠於裁量』的行政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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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籍配偶離婚後雖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扶養權,移民署逕予廢止其居留許可,是否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例外規定及《兒童權利公約》之最佳利益原則而構成裁量瑕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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