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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航運行政] 航業經營管理

第 四 題

四、論時傭船契約之傭船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傭船費。若船舶被停止使用,係因船東或其船舶之狀態所致者,傭船人可以不負擔傭船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此為法律所規定之離租。請論述造成離租的理由有那些?(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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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論時傭船契約中的核心條款「離租(Off-Hire)」。解題時應先簡述「無服務即無租金(No service, no pay)」的法理基礎,接著依據國際常用標準契約(如 NYPE)或海商法理,將離租事由系統性地分為船舶硬體、船員軟體、行政證書及船東責任等構面進行條列式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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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論時傭船契約(Time Charter Party)中,傭船人支付租金的對價為船東提供具備約定適航性及適載性的船舶供其使用。基於「無服務即無租金(No service, no pay)」之原則,若船舶因可歸責於船東或船舶本身之狀態而導致營運中斷或時間損失,即構成「離租(Off-Hire)」,傭船人於該期間內得免付租金。以下按實務常見之標準契約(如 NYPE 條款)與海商法理,論述造成離租之主要理由。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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