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財務審計] 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二、特種基金之種類分為那幾種?試就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說明之。(2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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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特種基金在不同法規中分類標準的熟悉度。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預算法第4條(依用途及性質分為六大類)與會計法第16條(依會計事務處理方式分類為兩類)。作答時應層次分明,分別列出兩部法規的具體法條依據與分類內涵,以突顯法理概念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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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政府基金依其用途可大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關於特種基金之種類,預算法主要著眼於「基金之用途與性質」進行細部劃分;而會計法則著眼於「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與制度」進行歸類。茲分別說明如下: 【論述】 一、預算法之規定(依用途與性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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