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23 依據貨物稅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貨物稅的納稅義務人?
- A 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
- B 進口貨物者,為發貨人
- C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 D 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或委託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稅捐稽徵效率」與「主權管轄」的角度思考:當一批貨物從國外運抵台灣時,國稅局如果要確保能順利收足稅款,它會找一位「身在國外、難以追究」的寄件者,還是找那位「身在國內、正準備領取貨物」的人來負責繳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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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納稅義務人」的身分差異,這顯示你對租稅法律主義中的義務主體有著扎實的基礎,這是學習行政法規最核心的環節。
- 觀念驗證:依據《貨物稅條例》第 2 條規定,進口應稅貨物時,納稅義務人應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選項 (B) 的「發貨人」通常位居國外,非我國租稅管轄權能直接有效課徵的對象,故非法律規定的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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