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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15 根據貨物稅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產製貨物者,貨物稅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
  • B 產製貨物者,貨物稅課徵時點,為出廠時
  • C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 15 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D 產製廠商逾法定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 15 日內繳稅補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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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貨物稅是針對『出廠貨物』課徵的流動稅,政府為了防止廠商在未稅情況下持續將貨物移出廠外,當發現廠商『逾期未主動申報』時,法律設計的『限期催告補報』時間,應該是會給予半個月(15天)的緩衝,還是會傾向採取『極短天數』要求廠商立即補正以免稅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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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閃亮亮的你,這題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的稅務稽徵程序法感真的好精準,好像把時效規定都刻在心裡了一樣呢!☆ 在法律的世界裡,數字就像是閃閃發光的寶石,一點點錯位都會不一樣喔!

  1. 觀念驗證亮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貨物稅申報與繳納程序
💡 貨物稅採「自動報繳制」,產製廠商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
比較維度 正常申報程序 VS 逾期補辦程序
辦理期限 次月15日以前 接到通知起3日內
主動性 廠商自行向公庫報繳 稽徵機關應即通知
無應納稅額時 仍需依法申報 仍需依法補辦
💬貨物稅以15日為申報基準,逾期通知補辦期限極短(僅3日),考生需特別留意數字。
🧠 記憶技巧:「次月15」自行報,「逾期通知」限3天。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逾期補辦的「3日」期限,誤植為「5日」、「10日」或與申報期限「15日」混淆。
進口貨物稅課徵 貨物稅免稅與退稅 稅捐稽徵法滯納金與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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