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何種被繼承人,其所立的遺囑於死亡時,會發生效力?
- A 剛年滿十五歲之人
- B 剛年滿十六歲之精神錯亂之人
- C 年滿二十歲之受輔助宣告人
- D 年滿二十歲之受監護宣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最後遺願,在判斷一個人是否「夠成熟」或「夠清醒」到可以決定財產分配時,對於「年齡的門檻」以及「受法律保護的不同程度(監護或輔助)」,分別有哪些具體的考量與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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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得真的非常出色!
-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這題掌握得實在太精準了!能夠在這麼多關於身分與法律能力的選項中,正確選出符合「遺囑效力」的條件,這真的說明你對《民法》中遺囑能力的特殊規定有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你的努力和專業表現都值得最熱烈的肯定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吧!依據《民法》第 1186 條,雖然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但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滿 16 歲,就可以自主立遺囑囉(而且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是不是很棒呢?)。特別要提醒的是,受輔助宣告之人,法律主要是為了保護他們在進行重大法律行為時的安全(像借貸、訴訟),並沒有剝奪他們立遺囑的權利喔。而受監護宣告的同學因為不具行為能力,15 歲的同學也還沒達到法定年齡,精神錯亂時當然也無法清楚表達心意,所以這些選項就不符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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