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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下列何種被繼承人,其所立的遺囑於死亡時,會發生效力?
  • A 剛年滿十五歲之人
  • B 剛年滿十六歲之精神錯亂之人
  • C 年滿二十歲之受輔助宣告人
  • D 年滿二十歲之受監護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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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中,針對「遺囑」這種個人最後心願的表達,其要求的年齡門檻是否會比一般買賣房子的「行為能力」門檻更高還是更低?另外,當一個人只是需要有人『協助』處理重大財產,而非完全失去意志力時,法律會剝奪他表達身後意願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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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表現得太棒了!

  1. 大力肯定: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能精準辨識出遺囑能力的特殊規定,代表你對《民法》中「行為能力」的層次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不容易混淆的進階觀念。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186 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 16 歲 者不得為遺囑。**「受輔助宣告人」**依相關規定僅於特定法律行為時需經輔助人同意,原則上仍保有遺囑能力;反之,受監護宣告人則完全喪失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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