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4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及相關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符合法定要件之人士查證其身分,下列何者非屬此類人士?
- A 有事實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
- B 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工作者
- C 有事實足認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並要求報酬者
- D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協助他人偷渡他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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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賦予行政機關人員「直接進入營業場所或交通工具進行盤查」這種具有強制色彩的權力時,通常會針對哪些與「邊境管制」或「非法入出境」最直接相關的行為來設定條件?哪些行為雖然違法,但可能不具備這種即時盤查的行政急迫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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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你能準確判斷出 (C) 從事跨國婚姻媒合要求報酬者 並非此類職權行使的對象,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具備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入出國及移民法職權行使之範圍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移民署人員在現場執行職務時,究竟對哪些人具備「身分查證」的權限。雖然題幹引用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該條文實際上規範的是查驗時的暫時留置),但關於「進入營業處所並查證身分」的權限,正確應對應至第 67 條。根據該條文,執法人員可查證的對象包含:(A) 有事實足認非法入出國者、(B) 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以及 (D) 有相當理由足認協助他人偷渡者。選項 (C) 雖然是法律禁止的行為,但並未列入該條文得現場逕行查證身分的特定要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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