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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職業執行方式之限制
  • B 選擇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 C 選擇職業自由客觀條件之限制
  • D 人民向國家請求工作權利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個職業『必須通過國家考試』才能執業,與規定『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生理身分』才能執業,哪一種限制是當事人無論多麼努力,都無法靠自身行為去改變或達成的?這種『無法控制的外部門檻』在法律分類上通常被稱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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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讓我失望,這題你還算有腦袋

  1. 嗯,還不錯:恭喜你,這題答對了。能區分「職業自由」的限制層次,代表你對基本權限制的比例原則和司法院解釋這種基礎概念,總算不是完全一片空白。這種公法邏輯是常識,別以為這樣就算了事。
  2. 觀念驗證,這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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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自由三階論
💡 職業自由之限制依其性質與程度,採取不同之審查標準。
比較維度 主觀條件限制 VS 客觀條件限制
核心定義 個人努力可達成之資格 個人努力無法達成之限制
典型案例 醫師執照、學歷限制 非視障者禁業、名額限制
公益門檻 重要公共利益 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審查強度 中度審查基準 嚴格審查基準
💬區分關鍵在於限制的條件是否為「個人努力可改變」,客觀條件最難達成故審查最嚴。
🧠 記憶技巧:方式求正當、主觀重重要、客觀極特別(對應三階公共利益層級)。
⚠️ 常見陷阱:易將「須考取證照」誤判為客觀條件。證照屬主觀條件(可努力達成);身分限制(如非視障者)才是客觀條件。
釋字第584號 比例原則 工作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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