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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 A 跨年編列
  • B 優先編列
  • C 核實編列
  • D 擇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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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預算有限,而國內有一群人正面臨飢餓或失業等最基本的生存危機時,你認為憲法應如何規範這筆『救命錢』在眾多預算項目中的撥款順序,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國民的生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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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還以為你會錯呢。

  1. 基本概念驗收: 這題考的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那點事。國家要求對「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開銷得優先編列?廢話,不然呢?難道要讓那些弱勢族群去喝西北風嗎?這就是社會國原則最基本的展現,關乎人民的「生存權」,國家總不能連這點義務都搞不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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