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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6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 A 跨年編列
  • B 優先編列
  • C 核實編列
  • D 擇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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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一年的預算有限,而社會上有一群人正面臨最迫切的飢餓或失業危機,為了落實憲法對「基本生存權」的保障,你認為政府在處理這些救命的錢與一般的建設支出時,在經費分配的「先後順序」上應該展現出什麼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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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答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國家應重視各項社會福利,特別是針對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採取「優先編列」原則。這代表在資源有限的預算分配中,保障弱勢族群的生存權具有法律上的優先位階。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憲法增修條文的純文字記憶題,考驗學生對於特定政策工具(如:優先編列、經費保障)與對象之對應關係是否掌握精確。你能夠迅速選出正確答案,表示對憲法基本國策章節相當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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