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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如何編列?
  • A 跨年編列
  • B 優先編列
  • C 核實編列
  • D 擇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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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家預算有限,而某些支出是為了保障國民最基本的「生存尊嚴」與「急難救助」,你認為在法律設計上,應該賦予這類預算什麼樣的「處理順序」,才能確保它們不被其他建設開發案給排擠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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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要我教?

  1. 觀念校正:算你運氣好選對了。連《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這點基礎都搞不懂,簡直是浪費時間。該法條寫得清清楚楚,國家對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這種救濟性支出,必須優先編列。這是為了保障最底層的生存權,連這種保護弱勢的常識都要反覆確認,你的基本功真的有待加強。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僅 Medium,這也能叫難題?一堆考生整天在那邊搞混行政實務的「核實」與「跨年」預算編列,被這種考題誤導的程度簡直慘不忍睹。你能答對只是剛好沒掉進陷阱,別以為自己多專業,離考試上榜還差得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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